藥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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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八號 :::::::::97.08.28九十七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 :::::::::[[媒體: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doc|97.09.11(97)高醫藥院通字第97003號公布]] :::::::::100.08.26 100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01102872.doc|100.09.26高醫院藥字第1001102872號函公布]] :::::::::101.07.12 100學年度藥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 :::::::::[[媒體:1011101912.doc|101.08.16高醫院藥字第1011101912號函公布]] :::::::::103.10.24 103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3746.docx|103.11.21 103高醫院藥字第1031103746號函公布]]</font> :::::::::106.09.26 106學年度藥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遴選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依「高雄醫學大學教學 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分初選及複選,初選候選教師之資格為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之 專任教師,最近一學年學生網路教學評量之教師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在全院專任教師 前百分之五十且分數大於或等於4.8之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教師。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由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教師名單, 由本學院專任教師投票,投票得票率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 (二)同儕互評分數與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加總後,佔初選候選教師前30%者, 得為複選候選教師。 (三)複選候選教師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2.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3.英語授課。 4.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 二、複選 (一)由本學院院務會議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 複選候選教師若為本學院院務會議委員,應自動迴避。 (二)本學院院務會議委員檢視複選審查附件並予以評分,必要時得邀請複選候選教師 列席報告。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20%)。 2.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 3.英語授課(10%)。 4.網路教學評量分數(20%) 5.同儕互評(20%) 6.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20%)。 (三)上述各單項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 第四條 前條複選六個評量項目分數加總後,按每學年初教務處公告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名額, 依得分最高者依序向教務處提出教學優良教師名單。 總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加權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教師。 第五條 進入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之候選教師,均得為藥學院教學優良教師。 第六條 本學院向教務處提出之教學優良教師,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獎之候選教師,惟三年內曾獲教學 傑出獎之教學優良教師不得為候選教師。 教學傑出獎之遴選程序依「高雄醫學大學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第七條進行之。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高雄醫學大學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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