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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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8.10.07(88)高醫校法第0四九號函公布.doc|88.10.07 (88)高醫校法第0四九號函公布]] :::::::::::[[媒體: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doc|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 :::::::::::[[媒體: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2號函公布.doc|93.10.11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2號函公布]] :::::::::::[[媒體:94.08.19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0號函公布.doc|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0號函公布]] :::::::::::[[媒體:94.11.1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函公布.doc|94.11.16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函公布]] :::::::::::[[媒體:96.10.0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6號函公布.doc|96.10.05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6號函公布]] :::::::::::96.11.07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11.14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01.03高醫學字第0961100867號函公布.doc|97.01.03 高醫學字第0961100867號函公布]] :::::::::::97.05.08 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07.10高醫學字第0971103153號函公布.doc|97.07.10 高醫學字第0971103153號函公布]]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9.06.17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9.07.0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3339號函公布.doc|99.07.08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3339號函公布]]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08 一○三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0922.docx|104.04.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22號函公布]] :::::::::::104.04.28 一0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6.11 一0三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2111.doc|104.07.03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111號函公布]]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3760.doc|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0號函公布]] :::::::::::[[媒體: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_1061201公告版.docx|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font> <pre> 一、 宗旨: 為獎勵本校清寒及身心障礙之優秀學生努力向學,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 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 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及其他募款經費。 四、 本要點之助學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助學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補助,若學業與操行成績 相同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經費審核補助 名額及金額(每學期1至2萬元),陳報校長核定後核發助學金。 五、 申請期間: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2分)。 (三)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七、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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