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博士班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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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6.07.03 105學年度第4次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 :::::::::[[媒體:106.07.03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轉所細則.doc|106.07.03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轉所細則]]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博士班轉所細則。 第二條 本校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且學業總成績70分以上,得申請轉所。 於規定期間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程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1) 研究所轉所申請表(經原屬院系(所)指導教授、系所主管及院長同意並核章)。 (2) 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3) 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4)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繳交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料者,由本學程學程委員會議審查研究生轉入本學程各項 甄審事宜。 第五條 審查標準: (1) 面試50%。 (2) 歷年成績30%。 (3) 自傳及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20%。 第六條 研究生申請轉入本學程經學程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經學程主任、院長、教務長同 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七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 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 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 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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