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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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0300-1.doc|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 :::::::::103.04.30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27070號函備查 :::::::::[[媒體:1060815.doc|106.07.27一O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含學系碩、博士班)事宜,依本校 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同學制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 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系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教務處彙整後,轉交各系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 主管、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三、符合各系所之申請條件。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系 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系所碩、博士班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 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七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同系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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