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102.10.30 102學年度第2次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 :::::::::102.11.04 102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媒體:1031100662.doc|103.03.10高醫院藥字第1031100662號公布]] :::::::::[[媒體:106.03.28 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doc|106.03.28 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pre>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四至六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得連任。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學程「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 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學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藥學院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