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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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6號函公布.doc|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6號函公布]] ::::::::97.12.0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2.11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05.22高醫教字第0981102268號函公布.doc|98.05.22高醫教字第0981102268號函公布]]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0395.doc|100.01.31高醫教字第1001100395號函公布]] ::::::::104.03.12 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159.doc|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9號函公布]] ::::::::[[媒體:1051102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doc|105.10.13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法規資料庫收錄:高雄醫學大學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106.04.11.doc|106.03.09一O五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收錄法規資料庫---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修正後全條文).doc|106.06.08一O五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pre>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訂定本校各級教師授課時數核發鐘點費之原則及標準,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原則上不得支領鐘點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要點核支鐘點費: (一)二年制在職專班於夜間或假日授課。 (二)暑期開班授課者。 (三)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決議於暑期開班授課。 (四)教務會議同意開辦之全英語授課班制,且加權授課時數超過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五)自105學年度起,碩士在職專班授課,且授課當學期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已達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 計辦法」第二條規定,其超出之授課時數以實際授課核支。 (六)自106學年度起,各系所專任教師當學年每週實際授課平均授課時數超過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 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其超出之授課時數以實際授課核支。 本職為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專任職員工(係指未具教職者),於夜間、假日或利用個人休假(需檢附 人事單位核准之假單)授課者,得核支鐘點費。 三、本要點所稱之兼任教師,指不含臨床教師之固定兼任及協同授課教師,其定義如下: (一)固定兼任教師係指整學期課程由一位教師負責授課,其鐘點費每學期核發18週,並按月平均攤提支付, 且不得再請領交通補助費。 (二)協同授課教師係指整學期部分時間擔任授課之教師,其鐘點費依實際授課時數申請,另得請領交通補助 費,但每日以申請一次為限。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需另行安排補課時間,得核支鐘點費。 四、鐘點費時數原則上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併班上課時亦同。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教育部最新公佈之授課教師鐘 點費支給標準核發。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規定之專、兼任教師,鐘點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修課人數120人以下,以1倍計算。 2.修課人數120人以上,以1.5倍計算。 3.實驗課程依該科目課程時間表所列時數計算。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專任教師,超鐘點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修課人數10人以下,以1倍計算。 2.修課人數11-20人,以1.2倍計算。 3.修課人數20人以上,以1.4倍計算。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專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支領標準由各系所另訂之。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之專任教師,超鐘點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1.專任教師每學年每週實際授課平均授課時數教授超過8小時;副教授超過9小時;助理教授超過9小時; 講師超過10小時者,得支領超鐘點費,超鐘點費每人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 2.碩士在職專班、學士學位學程之授課時數、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提供之臨床教學時數、加權時數、減 授時數、修課學生數低於開課標準之授課時數、研究所專題討論相關課程及研究所修課學生數低於10 人以下課程之時數,其時數不得列計超鐘點時數計算。 3.超鐘點費以每學年每週平均上課時數為核算依據,每學年於第二學期加退選截止後核算,並依實際授 課時數核實支給,支給標準悉依據教育部最新公佈之授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核發。 4.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授課之超鐘點費,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算管控。 五、授課教師若具特殊資格者,得依下列標準核發鐘點費: (一)曾獲國際學術大獎、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每場次得支給一至二萬元。 (二)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者,每場次得支給六千至八千元。 (三)因特殊情況給付額度超過前款規定時,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准,並檢據核銷。 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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