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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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doc|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 :::::::::106.03.23 健康科學院105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健康科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1060525(公布).pdf|106.05.25 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 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係指「臨床見、實習課程及非課堂見、實習課程」之教學時數。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見、實習指導之時數計算,授課時數核計方式 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每學年以36週計算,每學年授課時數上限為180小時。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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