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2%E5%BE%C7%B0%7C%C2%E5%BE%C7%AC%E3%A8%73%A9%D2%BD%D2%B5%7B%A9%65%AD%FB%B7%7C%B3%5D%B8%6D%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97.11.25 9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12.12 97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 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院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所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 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所務會議」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 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 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