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處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產學營運處設置辦法【廢止】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產學推動中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2%A3%BE%C7%B1%C0%B0%CA%A4%A4%A4%DF%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8.07高醫秘字第097110353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整合學術與產業界間資源,協助科學與醫學領域之研究,以推動產 學合作及技術研發,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產學推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第三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及育成中心,各置組長一名,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或職級 相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一、產學合作組:整合本校研發成果與產業界資源,共同研發新產品與新技術;協助中小 企業應用新興科技與研發商品,帶動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 二、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處理本校研發成果產生之專利評估、專利申請等事項;維 護及確保本校研究成果之相關權利。統籌規劃及管理校內外研發成果推廣之相關業務。 三、創新育成中心:以任務導向支援創新中小企業養成;整合產業與服務資源,共同致力 提升區域產業國際競爭力。 第四條 本中心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另視業務需要得置其他約 聘人員、研究人員、專案經理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產學營運處設置辦法【廢止】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