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 YAMAHA C5鋼琴使用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通識教育中心 YAMAHA C5鋼琴使用辦法【廢止】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101.12.19 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行政會議暨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21100042.doc|102.01.08高醫心人字第1021100042號函公布]] :::::::::[[媒體:1050125.doc|105.01.20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106.04.21 105學年度第5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廢止</font> <pre>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通識教育中心YAMAHA C5鋼琴(以下簡稱本鋼琴),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鋼琴管理單位為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本鋼琴僅供校級典禮及特殊大型活動演奏使用,其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 二、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來函經校長批准。 第四條 本鋼琴收費規則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不收費。 二、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每日3,000元計。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第五條 本鋼琴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送交本中心承辦人,並陳核單位主管審理。 二、使用時須抵押申請人身份證件,俟檢查無誤歸還鋼琴後得取回。 三、校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因非營利性質活動,欲使用本鋼琴,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且須來函經 校長批准後,循序申請使用。 四、依前款規定使用者,須於期限內至本中心登記使用時間,並於使用前一週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 將繳費單、活動申請表及切結書送本中心登記存查,逾期將不予受理。 五、使用申請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使用,應於 二週前通知本中心。如已繳費恕不退費,但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可提出具體事實 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鋼琴使用規則如下: 一、本鋼琴僅限於校內使用,使用時間為上午九點至下午十點整。如需提早或延長使用,應事先 徵得本院同意。 二、如需彩排或練習等事前準備時間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依實際活動時間等比例借用。 三、本鋼琴應於活動結束後之次日前運回原處,並由本中心人員進行檢核後方可離去。 四、未經本中心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五、本鋼琴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第七條 本鋼琴借用時,調音、搬運及保險等所需相關費用,使用單位應自行負擔。 第八條 本鋼琴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如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六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通識教育中心 YAMAHA C5鋼琴使用辦法【廢止】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