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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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6號函公布.doc|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6號函公布]] ::::::::97.12.0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2.11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05.22高醫教字第0981102268號函公布.doc|98.05.22高醫教字第0981102268號函公布]]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0395.doc|100.01.31高醫教字第1001100395號函公布]] ::::::::104.03.12 一O三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159.doc|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9號函公布]] ::::::::[[媒體:1051102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doc|105.10.13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pre>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訂定本校各級教師授課時數核發鐘點費之原則及標準,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原則上不得支領鐘點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要點核支鐘點費: (一)二年制在職專班於夜間或假日授課。 (二)暑期開班授課者。 (三)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決議於暑期開班授課。 (四)教務會議同意開辦之全英語授課班制,且加權授課時數超過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二條規定者。 (五)自105學年度起,碩士在職專班授課,且授課當學期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已達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 計辦法」第二條規定,其超出之授課時數以實際授課核支。 本職為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專任職員工(係指未具教職者),於夜間、假日或利用個人休假(需檢 附人事單位核准之假單)授課者,得核支鐘點費。 三、兼任教師係指整學期課程由一位教師負責授課,鐘點費每學期核發18週,並按月平均攤提支付,且不得再請 領交通補助費。非上述兼任教師如協同授課,則依實際授課時數申請鐘點費,另得請領交通補助費,但每日 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鐘點費時數原則上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併班上課時亦同。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教育部最新公佈之授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標準核發。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規定之專、兼任教師,鐘點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修課人數120人(含)以下,以1倍計算。 2.修課人數120人以上,以1.5倍計算。 3.實驗課程依該科目課程時間表所列時數計算。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專任教師,超鐘點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修課人數10人(含)以下,以1倍計算。 2.修課人數11-20人(含),以1.2倍計算。 3.修課人數20人以上,以1.4倍計算。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專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支領標準由各系所另訂之。 五、授課教師若具特殊資格者,得依下列標準核發鐘點費: (一)曾獲國際學術大獎、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每場次得支給一至二萬元。 (二)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者,每場次得支給六千至八千元。 (三)因特殊情況給付額度超過前款規定時,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准,並檢據核銷。 六、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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