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衛生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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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1.14 口腔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2.02口腔醫學院9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7.27口腔衛生學系104學年度第1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50727.pdf|105.09.14口腔醫學院105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得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本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由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底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 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四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 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 之論文。 第五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每學年度不得超過兩名;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每學年度不得 超過五名。若有特殊情況者,需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五年內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主指導本系研究生每學年度之人數可增加至二倍。 第六條 本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第七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系報備,系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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