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考試監考準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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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4.11.16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4.11.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1.12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3號公布實施.doc|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3號公布]]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0714集中考試監考準則.doc|105.07.14一O四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font> <pre> 第一條 為使本校監考工作有所遵循,並使之順利進行,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集中考試係指全校統一安排之期中、期末考試,均由教務處統籌安排監考事 宜。 其餘考試由各學系自行安排,且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三條 監考工作由本校專、兼任教師、助教及教官負責為原則,必要時得安排職員、研究生支援,或 由教務處協助安排。 第四條 凡經排定之監考人員,應依表訂時間前往監考,並詳閱「本校考試監考人員注意事項」以進行 監試。 第五條 整學年皆未能履行監考職責者,由教務處陳報人事室及各學系,作為教師評鑑及升等之參考。 第六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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