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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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1.02.16 一○○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會議第3次會議通過 :::::::::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0.05 一○一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3155.doc|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155號函公布]] :::::::::105.01.20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1052600086-2.doc|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7.13 一O四學年度第六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媒體:105.07.25-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會後|105.07.25 一O四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達成「服務」與「學習」互相結合之全人教育目標,鼓勵開設服務學習融入專業課程, 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科目,課程規劃之內容符合服務學習與社會參與式課程之內涵者。 第三條 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由各開課單位依其特色,將專業與服務理念結合,十八週課程中除專業課程應有之 內容外,須包含至少六小時以上的校外服務活動。 第四條 實施內容如下: 一、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單位為各院、系(所)及中心。學生進行校外服務,悉依各開課單位 教學之需,選定國內社區或非營利單位,經雙方協商約定後,安排學生前往服務實作。 二、各開課單位依教務處排課時程與要求辦理,並繳交課程教學計畫至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查, 審查通過後始得給予開課獎勵。 第五條 經審查通過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並且成功開課者,每一門課主負責老師可獲得教師評鑑項目中的 「教學特殊表現」得分3分。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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