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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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05.30 94學年度呼吸照護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22 94學年度醫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0.20 (95) 高醫院醫字第0950051號函公布實施 :::::::::98.10.22 呼吸治療學系98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2.24 醫學院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28 呼吸治療學系99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29 呼吸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3.16 呼吸治療學系100學年度第2次學生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8.23 呼吸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0 呼吸治療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2.27 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21100053.doc|102.01.09 高醫系呼字第1021100053號函公布]]</font> :::::::::[[媒體:105.03.24 醫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pdf|105.03.24 醫學院10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pre> 一、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綜合臨床實習Ⅰ、綜合臨床實習Ⅱ‐重症、長期呼吸照護學實習、小兒呼吸照護學實習之呼吸照護專業實習科目(以下簡稱實習)。 三、學生必須修畢一至三學年中,本學系所規定之專業課程者,始得參加最後學年之實習,專業課程包括: (一)呼吸照護臨床技巧 (二)基本呼吸照護及設備學 (三)基本呼吸照護及設備學實驗 (四)臨床心肺檢驗監測學 (五)臨床心肺檢驗監測學實驗 (六)呼吸疾病學 (七)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八)呼吸器原理及應用實驗 (九)呼吸照護藥理學 四、學生以本校附設醫療體系為原則,但視實際需要得由其他教育部、衛生署評定合格之地區醫院級(含)以上為校外實習場所,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五、視實際需要擬分發學生前往校外實習時,由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送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六、實習學分按照本學系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七、每年分發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場所協商後決定之。 八、實習學生請假,除按照各實習場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辦理。 九、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場所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懲處。 十、若有任何特殊狀況,須經系實習委員會決議,陳校方核定後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院實習委員會審議後實施。</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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