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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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2.09.26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草案 ::::::::::105.01.05一O四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院務會議紀錄.pdf|105.01.20 一O四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香粧品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系為輔系。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其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三十者。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或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本學系為輔系,申請時其所修主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上學年度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五十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年級同意修讀本學系為輔系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上學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但以不超過本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 第五條、 選定本系為輔系者至少應選修本系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及本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且本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六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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