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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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4.11.11 104學年度第3次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委員會 :::::::::105.04.19 10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 :::::::::105.05.02 第17屆第33次董事會議 :::::::::[[媒體:20160617高醫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組規.docx|105.06.17 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50072318號函文核定並生效]]</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醫院之任務如下: 一、國民之保健,病人之診療與復健。 二、提供醫學教育與學生之實習。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第三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醫師及職員工,由本校 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第四條 本醫院置副院長一至二人襄理院務,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或醫院管理專家, 提請本校校長聘兼之。 第五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高級專員及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 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高級專員、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相當職級以上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 聘兼之。 第六條 本醫院採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制度,必要時得置顧問醫師或特約主治醫師。 住院醫師分總住院醫師、住院醫師,必要時得置固定實習醫師。 顧問醫師、主治醫師及特約主治醫師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 其他各級醫師由本醫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七條 本醫院醫療單位設下列各臨床科、室及組: 一、一般內科。 二、一般外科。 三、消化內科。 四、心臟內科。 五、胸腔內科,設呼吸治療組。 六、腎臟內科。 七、血液腫瘤內科。 八、感染內科。 九、心臟外科。 十、胸腔外科。 十一、神經外科。 十二、整形外科。 十三、婦產科。 十四、小兒科。 十五、眼科。 十六、耳鼻喉科。 十七、骨科。 十八、泌尿科。 十九、神經科。 二十、復健科,設物理治療組及職能治療組。 二十一、職業病科。 二十二、牙科。 二十三、麻醉科;置護理長一人。 二十四、檢驗科,設檢驗組及血庫組。 二十五、影像醫學科;置組長一人。 二十六、急診科。 二十七、皮膚科。 二十八、精神科。 二十九、家庭醫學科。 三十、病理科。 三十一、放射腫瘤科。 三十二、內科加護室。 三十三、外科加護室。 本醫院因臨床治療、檢查之需要,於各臨床單位業務範圍內,得增設各類加護室、檢查室及治療室等。 本醫院設下列中心: 一、急重症醫療中心。 二、癌症治療中心,設癌症品質、癌症篩檢、癌症行政及癌症個案管理四組。 三、婦幼醫療中心。 四、環境職業醫學中心。 五、健康管理中心,設健康管理及行政服務二組。 六、高齡整合照護中心。 七、慢性病整合醫療中心。 各中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前條各醫療單位置主任一人,各組得置組長、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各醫療單位主管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九條 本醫院設手術室,辦理病人手術事項,置主任一人,由主治醫師兼任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條 本醫院設感染管制室,辦理院內感染管制事宜,置主任一人,由主治醫師兼任之,置護理人員、醫療 相關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護理部,辦理全院護理工作,置主任一人,副主任、護理督導、護理長、副護理長、專科 護理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二條 本醫院設藥劑科,辦理藥事作業管理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品調劑、藥品管理及臨床 藥學三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三條 本醫院設營養室,辦理飲食供應工作,置主任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四條 本醫院設社會服務室,辦理醫療社會工作及社會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五條 本醫院設管理室,辦理有關院務發展、企劃、公共關係、稽核、績效及醫療品質管理等相關事宜, 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行政、企劃、績效、公關及醫品五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人力資源室,辦理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事務,置主任一人及行政人員。 第十七條 本醫院設總務室,辦理總務及全院醫療工程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事務、出納、採購、醫學 工程四組,各置組長一人,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十八條 本醫院設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置主任一人及行政人員。 第十九條 本醫院設職業安全衛生室,辦理統籌全院員工安全與衛生相關事務及全院營建、機電、院內外景 觀、清潔、污水處理、環境衛生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職安、工務、環保三組,各置組長 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條 本醫院設資訊室,辦理有關資訊業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系統管理、應用軟體二組,各置組長 一人,系統管理師、程式設計師、系統維護工程師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醫院設醫療事務室,辦理醫療事務、病歷管理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保險統計、病歷 檔案、醫事行政三組,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醫院設教學研究中心,辦理有關醫學研究、教育訓練及圖書教材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 臨床研究、教師培育、醫師訓練、牙醫師訓練、醫事人員訓練、護理師訓練、圖書教材七組, 各置組長一人,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第九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二十四條 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等規定,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 及行政人員。 本規程所列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悉依本醫院任用、晉升辦法規定辦理。 本醫院任用、晉升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 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其辦法比照本校暨本校附設醫院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醫院臨床各科、室及各單位之設置辦法及編制員額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醫院設院務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醫務秘書、高級專員、秘書及本規程第七條所列臨床科、室主任及 第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列各單位主任組成之。 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第二十八條 本醫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醫學教育委員會。 二、倫理委員會。 三、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 四、急診醫療品質管理委員會。 五、癌症醫療品質委員會。 六、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 七、營養膳食管理委員會。 八、輸血管理委員會。 九、藥事管理委員會。 十、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 十一、醫師聘任暨授權委員會。 十二、人事評議委員會。 十三、預算審核委員會。 十四、採購委員會。 十五、緊急應變委員會。 十六、醫療資訊發展委員會。 十七、圖書管理委員會。 十八、專題研究計畫審查委員會。 十九、病歷管理委員會。 二十、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二十一、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 二十二、手術室管理委員會。 二十三、專科護理師管理委員會。 二十四、生物安全會。 二十五、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 二十六、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 二十七、病理組織委員會。 二十八、感染管制管理委員會。 二十九、結核病治療管理委員會。 三十、無菸害及無檳榔環境委員會。 三十一、建教合作管理委員會。 三十二、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三、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四、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三十五、績效評估委員會。 三十六、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三十七、社區醫學發展暨健康營造委員會。 三十八、電子病歷推動委員會。 三十九、刊物編審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本醫院如因組織業務需要,得增減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醫院每學年按年度盈餘提撥40%,前述盈餘作為本校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之用途。 第三十條 本規程經本校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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