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9%EA%B2%DF%AB%FC%BE%C9%B1%D0%AE%76%B3%5D%B8%6D%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pre>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1.16高醫人字第09811053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學生之見習及實習需要,聘任合格之專業人員為實習 指導教師,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指導教師之聘任,除領有專業證照或具相關領域專長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學歷,且有三年以上之相關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歷,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經驗。 第三條 凡任職於本校附屬機構或其他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實習機構,經各系、所學生實習委員 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 第四條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校專任教師名額,無等級之區分,且以不支薪為原則。 第五條 實習指導教師每學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六條 各學系、院為實際業務之需要,得依本辦法另訂相關施行細則。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