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出自KMU LawDB
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91.04.01 九十學年度復健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4.12 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1.05.21 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1.06.06 九十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6.26 (91)高醫校法(三)字第0一六號函公告 :::::::::92.11.10 九十二學年度職能治學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16 職能治療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OT04_(95)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pdf|96.05.03 九十五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得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但須經雙方學系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資格限前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皆名列全年級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者。 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原學系該年級前學年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皆名列前三分之一,且無重修學分。 第五條 本學系每學年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三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畢業學分數始可取得雙學位資格。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健康科學院職能治療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