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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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1.09.1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三次會議通過 :::::::::101.11.08 一0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媒體:(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8號.doc|101.12.28 (10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28號函公布]] :::::::::103.09.11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基礎科學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10.23 一0三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7號函.docx|103.11.10 (103)高醫人社院字第1030027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基礎科學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遴選本學院內專任教師六名,以及學生代表一名 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二)研擬通識博雅核心領域「思考推論領域」和「環境與科學領域」的課程規劃及審查,並規劃授課 教師等相關事宜。 (三)依各學系發展方向,協助其規劃「微積分」、「普通物理學」及「普通物理學實驗」課程之架構及 授課教師與課程審查。 (四)決議事項陳報「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惟前款決議事項陳報該開課系所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 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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