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天然藥物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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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4.6.12 天然藥物研究所103學年度第1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8.26藥學院 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51100019.docx|105.01.14 高醫院藥字第1051100019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 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學部三年級學生須取得前五學期必修科目之學分,始得提出申請。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四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所長遴聘之。 第五條 本所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 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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