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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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0.09.22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學術發展委員會訂定 :::::::::100.10.21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0.24 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doc|101.02.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號函公布]] :::::::::102.01.16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1.23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5 10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20200002號.doc|102.03.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200002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布招生簡章內之期限提出申請,相關繳交資料依本校外國 學生招生規定第六條規定、推薦書2份及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轉送本學系評審,本學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 查證事宜,評審結果應將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通知入學。 本學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 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准用 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八條 申請人曾自國內各大專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細則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其所獲准之入學資格或開除學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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