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實習指導教師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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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83.07 制定 :::::::::93.08.20 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8號函公布實施 :::::::::94.09.19 九十四學年度第1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4.10.28 九十四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11.01 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6號函公布實施 :::::::::96.06.11 九十五學年度第11次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8.01.19 九十七學年度第9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0.10.18一OO學年度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1.11.29一O一學年度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11 一O一學年度系實習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15 一O一學年度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635.doc|102.03.11高醫系護字第1021100635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聘任 一、由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負責實習指導教師甄選作業,薦送推薦名單至「護理學系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審查。 二、經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統一製發實習指導教師聘函,聘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三、若聘任人員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時,依學系聘任流程進行補聘作業。 第三條 名額 由各科主負責教師提出各科實習指導教師名額,呈合聘暨學生實習小組審核。 第四條 資格 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具護理師證照。 二、大學以上畢業具三年以上臨床經驗,碩士以上畢業具二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於本校所屬醫療事業機構服務一年以上。 四、護理進階層級為N2(含)以上。 五、參與甄選之臨床護理人員須經該服務單位主管推薦。 第五條 訓練 新聘實習指導教師須全程參加職前訓練課程。 第六條 臨床指導天數最多以78天核計:包括臨床實習指導60天(每梯實習天數乘以每學年的總梯數: 15天*4梯=60天)、職前訓練課程以及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 第七條 職責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應協同學系教師指導學生臨床實習。 二、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不擔負其在原服務單位之臨床工作及業務。 第八條 請假 指導學生實習期間,如因病或有重要事項不能參與指導, 應於實習前通知主負責教師,並依其所屬醫療事業機構規定辦理請假。 第九條 考核 一、每學年聘期屆滿前,由護理學系教師考核,並作為下學年聘任之參考。 二、實習指導教師之工作表現,得供其服務單位主管列入考核參考。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指導教師之夜班天數減半。 二、使用護理學系資源,或參加護理學院主辦之研習會,比照學系教師辦理。 三、參與該科主負責教師指定之課程,得報請所屬醫療事業機構准予公假,且合併計算於臨床 指導天數內。 四、由學系教師協助指導其臨床進階事宜。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所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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