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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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96001.doc|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 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 聘任之。 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 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 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 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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