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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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4.6.18 103學年運動醫學系度第19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6.25 103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3416.doc|105.01.06 高醫系運字第1041103416號函頒佈]]</font> 第一條 為鼓勵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 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士班三年級學生須修完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之學分,且前五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70分(含) 以上或學期成績總名次列在學生數前百分之五十內,始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前向本學系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送校核定後, 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 學業成績佔總成績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六-八名由系主任自本 學院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甄試名額為限。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並須參加本校碩士班 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八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九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系研究所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 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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