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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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doc|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doc|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1001100070.doc|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1021100244.doc|102.01.24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244號函公布]] :::::::::102.11.26 102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1021103878.doc|102.12.1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3878號函公布]]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1031101964.doc|103.06.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1964號函公布]] :::::::::103.11.25 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4194.docx|103.12.2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4194號函公布]]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4324.doc|104.12.25 高醫教字第1041104324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 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鑑結果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需輔導之教師,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屆臨升等之教師亦可 填具教師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研究輔導小組委員可提供研究輔導者 (以下簡稱輔導者)之建議名單。 三、本中心得對提出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輔導者,進行輔導及協助。 四、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 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7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 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導後,接受輔導之教師達教師評鑑辦法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以第一 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且輔導者必須列於共同作者 或誌謝欄,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 (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獎勵金額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獎勵一萬點。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上述對輔導者之獎勵金回饋以本校專任教師為核發對象,若接受輔導教師有 多位輔導者時,獎勵金以共列共同作者之輔導者均分方式核給。 第七條 獎勵金由教務處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金額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 校長核定。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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