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盛德教授藥學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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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8.10.07高醫法字049號.doc|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98.10.20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1001100280.doc|100.01.20高醫學務字1001100280號函公布]] :::::::::103.12.01 一0三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4348.docx|104.01.1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48號函公布]] :::::::::104.03.16一0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309.doc|104.05.08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309號函公布]] :::::::::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3960.doc|104.11.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0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3.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七、 獎勵名額: 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八、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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