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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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6.05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高醫學字第0981102983號.doc|98.08.10高醫學字第0981102983號函公布]] ::::::::104.01.27 103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1041101362.doc|104.05.06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362號函公布]] ::::::::104.10.14 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4015.doc|104.12.0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15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補助 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條件:具有本校學籍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鑑定證明,並為重度、極重度之視障、肢障、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及 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學生。 三、 申請方式: (一)符合前條申請條件之學生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向學務處心理及 諮商輔導組提出申請。 (二)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檢附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 審核方式:申請案件由審查小組逐一審核(審查小組由學務長、心理及諮商輔導組 組長及輔導人員組成),經審核通過後依規定申請補助及結報。 五、 補助標準: (一)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交通費800元。 (二)每年度以9個月計算,分兩次核發交通費,第一次自二月起至六月止核發5個月; 第二次自九月起至十二月止核發4個月。 六、 審核通過之學生如因故轉學、休學、畢業或其他因素離開學校,其補助費用應以實際 在校期間按比例核發或繳回。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補助款支應。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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