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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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0.11.08(九十)高醫校法(二) 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1.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2.27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24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01號函公布 :::::::::97.12.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29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59號函公布 :::::::::100.01.27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0002.doc|100.02.11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2號函公布]]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0008.doc|100.07.11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08號函公布]] :::::::::100.11.24.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0033.doc|100.11.28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33號函公布]] :::::::::101.07.26.100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7號.doc|101.08.27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17號函公布]] :::::::::104.11.26.104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21號.doc|104.12.17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21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 「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 本學院申請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以通過英檢中級初試或同等級相 關外語檢定與在學期間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者為優先考量。 第四條 申請補助應於出國前6週及8月底前檢附英文自傳、出國研習計畫(含研習單位同意函)、 在學成績單及其他有助於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向本學院提出,俾利學院初審後,於規定期限內 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遴選業務由本學院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辦理,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組成。 委員會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 義發表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 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 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 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生,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第八條 經核定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2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 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 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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