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doc|97.12.10高醫心研字第0971105775號函公布]] :::::::::103.05.06一O二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2020.doc|103.07.1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2020號函公布]] :::::::::103.09.11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9.24高醫心研字第1031103172號函公布 :::::::::[[媒體:1031103172.docx|103.10.03高醫心研字第1031103172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貴重儀器之管理,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率及運用績效,設置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全校貴重儀器申購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二、共用、貴重儀器使用要點及收費標準之訂定。 三、督導全校共用、貴重儀器之使用及各項資料彙整、分析。 四、其他與共用、貴重儀器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經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兼任之,並置有委員十一至十三名及執行秘書一名。 委員由研發長、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代表及附設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主任組成,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委員會因審查貴重儀器之申購需要,得另置審查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 教師或專家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