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計畫權責管理與經費執行爭議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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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3.05.06 10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1656.docx|103.05.22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656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校內外研究計畫經費執行效率,並建立執行研究計畫時之分層負責及爭議處理機制, 使計畫之執行得以權責相符。特訂定本校研究計畫權責管理與經費執行爭議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 第二條 本校相關單位業務分工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計畫申請簽約、請款、協調及管考相關事務,由研究發展處或產學營運處辦理。 二、人員聘雇、敘薪、保險及差勤管控作業: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之聘僱、敘薪、 保險及差勤管控,依補助單位及本校人事管理規定,並由人事室辦理, 由計畫主持人協助管理。 三、採購及財物管理作業:採購及財產物品管理相關業務,依照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本校採購辦法及財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由總務處辦理。 四、經費核銷及帳務管理作業:依補助單位及本校會計作業規定, 並循學校行政程序,由計畫執行單位檢據辦理核銷,支出憑證送會計室審核辦理。 五、收付款出納作業:計畫款項之收納與支付管理作業,由總務處出納組辦理。 第三條 計畫執行中相關事項疑義之認定,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若於經費執行過程中,會辦單位表示該經費不能核銷者,該會辦單位 應提出具體法令依據。 二、若法令有解釋之模糊空間,依分層負責機制由授權人員依權責解釋; 若授權人員無法處理時,則簽報校長解釋。 三、若校長無法解釋時,則函請經費補助單位申請處理。 第四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經費補助單位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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