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心理學系「申請入學」招生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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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1.02.20.九十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 :::::::::91.04.12.九十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 :::::::::91.5.2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 :::::::::93.09.01九十三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臨時系務會議 :::::::::93.09.03九十三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 :::::::::93.09.09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 :::::::::101.08.15一O一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09.05 一O一學年度心理學系九月份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媒體: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5號.doc|101.10.11高醫人社院字第1010005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大學招生委員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為辦理大學申請入學招生工作,組成心理學系申請入學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甄選委員會 由系主任遴選本系專任教師五人(含)以上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呈學院院長同意後聘任之。 三、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二條規定資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四、 本學系申請入學招生錄取名額依教育部規定訂定,並以當學年公告於招生簡章之名額為限。 五、 本委員會根據總成績決定錄取標準及預定錄取名額,並於規定期限內送教務處註冊組彙整,呈本校申請入學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公告錄取名單。 六、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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