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所屬研究中心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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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12.1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08號函公布.doc|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08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藥學院為協助各中心之發展,提升各中心 之營運績效,以及有效整合與運用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研究中心成立滿三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需接受第一次評鑑,爾後每三年評鑑一次。 第三條 評鑑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請相關教師或研究人員五至七人擔任之,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會於該年度評鑑工作完成後自動解散。 第四條 評鑑工作包括下列項目,其百分比由院務會議議定之。 一、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 二、符合設置宗旨之研究成果、服務活動、人才培訓、以及校內教學研究配合情形。 三、參與研究中心營運人員及其具體貢獻。 四、支薪之專、兼任人員聘僱情形。 五、年度經費收入支出總額及明細。 六、相關管理制度之建立情形。 七、未來三年之展望。 第五條 評鑑委員會應於每年一月提出該年度需辦理評鑑之研究中心名單及評鑑計畫與時程,並即通知受評單位。並 於五月底前完成評鑑作業。 第六條 評鑑委員會評鑑之步驟,得包括聽取受評中心報告說明、實地視察、與研究中心相關人員進行個別或團體訪談。 委員於交換意見及綜合優缺點後召開評鑑委員會,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決議提出評鑑報告。 第七條 評鑑報告之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及「不通過」。不通過之中心,依其運作狀況得建議裁撤或次年再評鑑, 若經再評鑑仍不通過者,則做成建議裁撤之決定。研究中心經評鑑委員會評鑑建議裁撤時,由藥學院依據 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若未依前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院級研究中心 經費不足,或經研究考核委員會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辦理, 提案至行政會議審議之。 第八條 被評定應裁撤之研究中心,若有異議,得於接獲裁撤通知後一個月內,向院務會議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研究中心在確定必須裁撤後,應即進行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包括財產移轉等),惟得將接獲裁撤通知前已簽 定合約之計畫執行完畢,時間以一年為限。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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