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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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8號函公布.doc|96.12.11.(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8號函公布]] :::::::::97.05.16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5.23 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媒體: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doc|97.06.09(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0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於本系專任教師中遴選教師六至十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五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本系「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 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 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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