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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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8.16高醫總字第0991104116號函公布.doc|99.08.16高醫總字第0991104116號函公布]] :::::::::103.10.23 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 :::::::::[[媒體:1041100480.docx|104.02.16 高醫環安字第1041100480號函公布實施]]</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據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設置「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與職掌如下: 一、「環境保護」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事項: (一)審議環境保護政策、規章。 (二)審議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三)審議空氣污染與噪音防治事項。 (四)審議廢水排放與實驗廢液貯留管理項。 (五)審議事業廢棄物清運計畫及相關管理事項。 (六)審議室內空氣品質相關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事項: (一)對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保護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成人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1名)擔任之。 二、委員人數九至二十一名由總務長及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環境安全組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師、含實驗室 之學院院長、各學院代表一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擔任之。 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安組長擔任之,負責本委員會事務及決議事項之協調處理。 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校各級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人員列席或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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