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單位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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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29號函公布.doc|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29號函公布]]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01101104-1.doc|100.04.07高醫教字第1001101104號函公布]] :::::::::101.01.06一OO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3.15 一OO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1015.pdf|101.04.18高醫教字第1011101015號函公布]] :::::::::104.09.09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3626.doc|104.11.09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6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各系所自我檢視辦學績效,提升教學品質,依據教育部頒布之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等教學單位。 第三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分配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國家社會發展之需要。 二、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重點及特色。 三、本校整體資源(含財務狀況、會計成本)之合理分配。 四、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 第四條 教學單位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或在職專班等,除須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生師比值基準(如附表一)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另應符合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基準(如附表二)、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如附表三), 並依照審核程序(如附表四)辦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學術條件規定(如附表五)。 第五條 各學制每班招生名額數除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每班招生名額數規定(如附表六) 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分配與流用,應由本校招生名額協調會考量 院、所、系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如附表七)、最近一次系所評鑑結果、註冊率及錄取率等指標表現, 並依據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計算方式(如附表八)及教學單位招生名額增減參考標準(如附表九), 適度增減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第六條 教學單位連續兩年減招或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校方得規劃其整併、停招或裁撤,並經系(所)務會議、 院務會議、教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校 招生名額協調會於總量規模內會商招生名額配屬。 第七條 整併、減招、停招或裁撤之教學單位原聘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技術人員得依專長調整至相關 系所;若無相關系所可茲調整,則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及表格敬請利用word版本(即右上公告號處)下載】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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