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處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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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7.08.07高醫秘字第0971103539號函公布.doc|97.08.07高醫秘字第0971103539號函公布]]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1914.doc|102.06.24 高醫產學字第1021101914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3722.doc|104.11.12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3722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整合學術與產業界間資源,協助科學與醫學領域之研究,以推動產學合作及技術研發,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處分設各組及中心,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一、產學合作組:為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二、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處理本校研發成果產生之專利評估、專利申請等事項;維護及確保本校研究成果之 相關權利。統籌規劃及管理校內外研發成果推廣之相關業務。 三、創新育成中心:以任務導向支援創新中小企業養成;整合產業與服務資源,共同致力提升區域產業國際競爭力。 第三條 本處置產學長一人,綜理本處相關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分設產學合作及智財保護與科技 管理二組及創新育成中心,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 並置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另視業務需要得置其他約聘人員、 研究人員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產學長擔任主席(兼召集人)。處務會議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延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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