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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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體: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doc|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審議通過 :::::[[媒體:1001100888號函公布.doc|100.03.23高醫心教法字第1001100888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3628.doc|104.11.05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8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二、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三、置委員若干人,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 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必要時,得聘請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採無給職,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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