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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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3.04.23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2051.docx|103.06.24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2051號函公布]] :::::::::104.09.16 人文社會科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3217.docx|104.09.24 高醫院人字第1041103217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學院發展理念,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5至7人。委員 聘任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二、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學院內教師推薦。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國際學者參訪活動。 三、協助規劃國際研討會。 四、協助與國外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協助英文網頁規劃。 六、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 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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