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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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doc|83.12.13(83)高醫法字第一0三號函修正頒布]] :::::::::[[媒體:86.01.14(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doc|86.01.14(86)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修正頒布]] :::::::::[[媒體:87.06.16(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doc|87.06.16(87)高醫法字第0二八號函修正頒布]] :::::::::[[媒體: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doc|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56號函公布]] :::::::::[[媒體:96.10.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doc|96.10.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0號函公布]]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0397.doc|100.01.2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397號函公布]]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3509.doc|100.11.17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09號函公布]] :::::::::102.12.11 102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學務1021103973.doc|102.12.2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973號函公布]]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媒體:1031104139.docx|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9號函公布]] :::::::::104.02.03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媒體:1041100486.docx|104.02.2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486號函公布]] :::::::::104.04.28一0三學年度第五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媒體:1041101589.doc|104.05.20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589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藉由校內工讀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工讀資格:本校大學部學生均可申請(在職專班學生除外),並以經濟弱勢學生優先分配,如有餘額再分配一般學生。 前項經濟弱勢之定義為: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失業家庭子女、家庭年所得壹佰壹拾肆萬元以下者、家遭急難變 故或家庭經濟困難者。 三、 經費來源:學校經費 四、 工讀時數分配: (一)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據本校預算經費及各單位業務需求,決定每學期學生工讀時數。 (二)工讀時數之分配,應以每學年度規劃之全校性活動缺乏人力為優先考量,如大型慶典活動、公共事務、環境整理、協助 全國性或地方性學術會議之研討會等為優先分配。 五、 工讀生管理: (一)工讀生核定後,如因工讀生休退學、工讀不力或出勤態度不佳(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曠班),得停止其工讀資格,缺額得遞補之。 (二)工讀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工讀單位辦理報到,無故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權利。 (三)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定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向工讀單位請假。工讀生因放假或請假未工讀時數,應予補足。 (四)工讀中應遵守工讀單位規定,如有重大過失者,除停止其工讀資格,並依校規議處。 (五)工讀生工作考核,每學期末由工讀單位執行,考核結果應提送工讀作業承辦單位,以作為次學期留用之參考。 (六)工讀單位應特別注意工作場所之安全性,以維護工讀生之安全。 六、 工讀培訓與認證: (一)為培訓工讀生工讀基本知能,學務處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以協助其確實瞭解工讀規範,並提升相關技能。 (二)工讀生參與舉辦之培訓課程達兩小時者,給予工讀認證。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工讀工作。 (三)工讀生有義務瞭解工讀培訓與認證之相關規定,並依規定執行。 七、 工讀範圍: (一)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身心發展之學校各單位臨時性工作、特定專長性工作或校內之勞務性工作為原則;但屬學校勞動服務 或其他各項規定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二)工讀生之工作時間分配必須於課餘時間(每月不得超過70小時),但有特殊情事,向學務處申請並經學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 工讀金額申請程序及費用申報︰ (一)由各單位每學期所需之工讀時數,經本小組審核後於其核定時數範圍內,依據學生實際工作情形詳實記載,不得虛報時數。 (二)各單位應自本校工讀媒合系統選用工讀生。 (三)工讀生於每次工作完畢後應於工作表中註明工作時數,並由工讀單位於次月初將工作月報表送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由學務處依會計作業請款,再由出納組負責公告發放工讀助學金。 (四)工讀助學金依教育部之規定標準按實際工時計酬。 九、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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