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成績優異學生提前畢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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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八十四學年度教務會議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85.03.26台(85)高(二)字第八五O二二O八二號函准予備查 :::::::::[[媒體:85.04.07(85)高醫法字第O三六號函公布.doc|85.04.07(85)高醫法字第O三六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1155.doc|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5號函公布]] :::::::::[[媒體:1040102347.doc|教育部104.07.28臺教高(二)字第1040102347號函准予備查]]</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成績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及本校 「學則」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成績優異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及通過該學系之畢業門檻者, 並符合下列標準,得准申請提前畢業: (一)學業成績每學期平均達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且每學期學業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二)操行成績每學期八十分以上。 第三條 學生申請提前畢業,須於學期成績定案後一週內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即准予提前畢業。 轉學生不得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條 學生雖修滿該學系應修畢業學分,但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者,仍需註冊入學,不得提前畢業。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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