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遴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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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媒體:91.10.21(91)高醫教法字第005號函公布.doc|91.10.21(91)高醫教法字第005號函公布]] :::::::::[[媒體:92.07.1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2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7.1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2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媒體:93.10.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8號函公布.doc|93.10.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8號函公布]] :::::::::[[媒體:96.04.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2587號函公布.doc|96.04.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2587號函公布]] :::::::::98.05.14九十七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06.05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473號函公布.doc|98.06.05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473號函公布]]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0991106141.doc|99.12.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6141號函公布]] :::::::::100.05.12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666.doc|100.06.01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666號函公布]] :::::::::101.12.13一O一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21100025.doc|102.01.18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025號函公布]]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2905(1).docx|103.09.26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905號函公布]] :::::::::103.12.18 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0891.docx|104.03.23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891號函公告]] :::::::::104.06.11 一O三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41102193.doc|104.07.08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193號函公告]]</font> <pre> 一、 本校為加強導師暨輔導老師工作推展之績效,提高輔導功 能達成本校之教育方針,訂定本要點。 二、 遴選標準: (一)績優導師 1.具體績優事蹟(占65%)。 (1)充分認識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並能妥善指導,增進其學業、身心健康及立身處事之道, 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2)熱心輔導學生,開放導師及學生溝通時間,並留下具體互動紀錄。 (3)每學期應進行導生訪談,並上網填寫訪談記錄。上網登錄之訪談人數,須達每學期每位導生至少一次。 (休退學學生不列入計算) (4)按時繳交操行成績,出席指導學生之班會、班級各項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對學生所提問題能懇切答覆。 (5)按時參加導師會議及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與講座之活動執行其決議。 2. 導師所屬學院遴選會議參考候選人導師評量成績、學生開放式意見評分(占35%)。 (二)績優輔導老師 1.具體績優事蹟(占70%):輔導學生生活、情緒、學業及生涯就業等各方面之具體績效及事蹟。 2.學務處主管評分(占30%)。 (三)績優書院導師 1.具體績優事蹟(占40%): (1)關懷並協助院生解決住宿及生活上的困難 (2)關心院生在書院核心理念上的養成 (3)輔導院生積極參與書院活動 (4)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活動 (5)評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的分數 (6)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助理的工作狀況 2.總導師及執行長評分(占30%) 3.高醫書院總副導師委員會評分(占30%) 三、 遴選方式: (一)績優導師 1.每學年結束後,學務處統計導師評量成績、班會紀錄、導師生訪談紀錄、導師會議和導師輔導知能研習出席紀錄送至各學院, 作為遴選績優導師之參考。 2.各系、所就所屬各導師前一學年具體事蹟填寫「績優導師遴選事蹟表」給予評分後,送至所屬學院。 3.各學院召開遴選會議 (1)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由各學院召開遴選會議決議績優導師當選人。 (2)當選名額為各學院導師人數之8% (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進) ,各學院分配未達1名者以1名計。 (3)各學院遴選績優導師之名額至少須包括1名大學部一年級導師。 (二)績優輔導老師 由學務處召開遴選會議,依輔導老師輔導學生生活之具體績效及事蹟,遴選5名績優輔導老師當選人。 (三)績優書院導師: 由書院導師會議就書院導師輔導書院學生生活之具體績效及事蹟,遴選2名績優書院導師當選人。 (四)當選名單: 第一款至第三款導師當選名單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送至學務處,若當選人當選兩項導(老)師以上者,其名額依第一款至第三款 之順序依序遞補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 四、 獎勵方式: 每名頒發獎狀乙禎,並視本校經費核發獎。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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