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修讀醫學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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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3.12.2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2.19 103學年度第2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4000005.doc|104.05.20高醫院醫函字第104000005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所就讀碩士班,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修業滿五學期,且參與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之指導研究者且表現優良者, 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前提出申請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所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 之本所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所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4名由所長自本所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 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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