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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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doc|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103.10.20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媒體:1031104272.docx|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font> <pre>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 會務。並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 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心理及諮商輔導組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連聘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 理、教育、醫學、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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