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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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3.06.29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3.08.18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媒體:93.08.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0號函頒布.doc|93.08.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0號函頒布]] ::::::::教育部93.08.27 台僑字第0930113289號函備查 ::::::::[[媒體:93.08.3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1號函公布,並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doc|93.08.3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1號函公布,並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103.03.31 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103.05.26臺教文(五)字第1030075827號函核定 ::::::::[[媒體:1031102197.doc|103.07.14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197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須知。 第二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學務處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提出申請: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不含研究生、 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第三條 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二、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第四條 審查作業: 一、審查小組:由學務長、生活輔導組組長、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組長、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及僑生代表 1人共5人組成。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並依下列規定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加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為總積分,依總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三)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第五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核發。 二、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發金額為補助標準額度(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 六月止)。 清寒僑生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支應。 第八條 本須知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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