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人文社會科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103.04.23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2051.doc|103.06.24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2051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依據本學院發展理念,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7人,共9人。委員 聘任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聘任之。 二、其他委員:由心理學系、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性別研究所、語言與文化中心、人文與藝術教育 中心、基礎科學教育中心、體育教學中心各推薦1名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國際學者參訪活動。 三、協助規劃國際研討會。 四、協助與國外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協助英文網頁規劃。 六、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 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人文社會科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