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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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103.05.14一0二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23一0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1817.docx|103.06.12高醫院口字第1031101817號函公布]]</font> <pre> 一、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 「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七~九人,系主任、牙五及牙六班主任導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牙五及牙六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 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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