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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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9.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98.10.20第四次院務暨第三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1.11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系實習第二次會議通過 :::::::::102.01.15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2.05.14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03.05.15一0二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3.05.15一0二學年度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媒體: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7號.doc|103.05.28 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7號函公布]]</font> <pre> 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系主任遴選教師與學生代表,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 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 「院級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 始可決議。 五、本要點經「院級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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