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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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2> :::::::::98.04.16 物理治療學系97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98.04.30 健康科學院97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1.14 物理治療學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13 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9號.doc|103.05.30 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9號函公布]]</font> <pre> 一、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物理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八至十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 任之。 (二)工作職掌: 1.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 委員會」。 2.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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