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
出自KMU LawDB
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用戶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font size=2> :::::::::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媒體:1031100300.doc|103.02.07 高醫教字第1031100300號函公布]]</font> <pre>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得申請轉所,申請轉所於每年七月份辦理。在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 另有規定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依本辦法,訂定轉所細則。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轉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教務處彙整後,轉交各研究所依自訂轉所申請條件審查,審查結果經系所主管、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五條 申請轉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滿一年以上。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三)符合各研究所之申請條件。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 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轉所未 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第七條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八條 同研究所內申請轉組(學籍正式分組)者,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pre>
返回到
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
。
檢視
頁面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
導航
首頁
高醫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查詢
歷史文件
法規制修訂流程
相關網站
使用說明
搜尋
工具箱
鏈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所有特殊頁面